招生考试网
 招生考试网 - 公务员考试 - 公务员辅导 - 招警试题辅导 - 正文

 
2009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答案
来源:2exam.com 2010-7-22 编辑:zhoupanyu 【字体:小 大】
2009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答案

 

部分参考答案解析

 

    1.C 解析: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形成权是权利主体仅凭自己就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例如:撤销权、合同解除权。故C项正确。

    2.D 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B项正确。

    4.D 解析:双方法律行为,又称双方行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一致,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

    5.C 解析: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始期的合同和附终期的合同。题干中甲乙约定甲父死亡,甲将房屋卖给乙,则甲乙之间开始生效。故C项正确。

    6.A 解析: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适用代理。

     7.B 解析: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8.D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张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纵观本题所给选项,只有D项符合题干要求,ABC三项都有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9.D 解析:撤销权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1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10. B 解析: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11. B 解析: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

    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2. C 解析:宅基地应当合理使用。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权利,使用权不得超过确定的宅基地的范围。公民使用宅基地应注意相邻关系,照顾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一方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而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的,必须予以制止,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房屋造成危险。

    13. D 解析:留置权一般不是约定的担保物权,而是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不能在债务人一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就处分留置物,而是要按法律的规定,让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延期履约,只有等债务人过了合理期限仍然不能履约的,才能处分留置物。这与在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中,债权人一过了债务履行期就可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有所不同。

    14. B 解析: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15. A 解析: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作的分类。

    16. C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修理他人的房屋,救助溺水的人都是无因管理行为。

    17. B 解析: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故B项正确。

 

 



 
看了这篇文章的网友还关注以下文章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热门文章

    分省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 天津公务员 | 上海公务员 | 重庆公务员 | 黑龙江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 辽宁省公务员 | 内蒙古公务员 | 新疆公务员 | 甘肃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 陕西公务员 | 青海省公务员 | 河北省公务员 | 山西省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 河南公务员 | 江苏公务员 | 安徽公务员 | 江西省公务员
    云南省公务员 | 贵州公务员 | 四川公务员 | 西藏公务员 | 浙江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 湖北公务员 | 广西公务员 | 广东公务员 | 海南公务员
    公务员综合 | 兵团公务员 | 福建
    国家公务员
    报名考试 | 试题辅导 | 面试公告 | 成绩分数线 | 国家公务员职位
    试题答案
    福建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 福建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招聘
    黑龙江 | 吉林 | 辽宁 | 北京 | 天津市
    上海市 | 新疆 | 甘肃 | 内蒙古 | 青海
    宁夏 | 西藏区 | 河北省 | 河南省 | 山西
    山东省 | 陕西 | 江苏省 | 江西省 | 湖北省
    湖南省 | 安徽省 | 浙江省 | 四川省 | 重庆市
    贵州省 | 云南省 | 广西区 | 广东省 | 海南省
    综合招聘 | 兵团招聘 | 福建省
    教师招聘
    江苏教师招聘 | 广东教师招聘 | 海南教师招聘 | 浙江教师招聘 | 上海教师招聘
    北京教师招聘 | 福建教师招聘 | 河南教师招聘 | 吉林教师招聘 | 云南教师招聘
    安徽教师招聘 | 山东教师招聘 | 湖北教师招聘 | 天津教师招聘 | 广西教师招聘
    湖南教师招聘 | 河北教师招聘 | 江西教师招聘 | 贵州教师招聘 | 四川教师招聘
    内蒙教师招聘 | 辽宁教师招聘 | 黑龙江教师招聘 | 甘肃教师招聘 | 宁夏教师招聘
    山西教师招聘 | 重庆教师招聘 | 陕西教师招聘 | 新疆教师招聘 | 内蒙古教师招聘
    青海教师招聘
    招警考试
    政法干警 | 四川招警 | 河北招警 | 江苏招警 | 河南招警
    安徽招警 | 山东招警 | 陕西招警 | 重庆招警 | 江西招警
    湖北招警 | 广东招警 | 上海招警 | 海南招警 | 浙江招警
    广西招警 | 新疆招警 | 贵州招警 | 青海招警考试 | 黑龙江招警
    福建招警 | 山西招警 | 云南招警 | 甘肃招警 | 湖南招警
    辽宁招警 | 吉林招警 | 政法干警 | 内蒙古招警 | 宁夏招警
    北京招警 | 天津招警 | 兵团招警 | 西藏招警
    特岗教师招聘
    全国综合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 | 吉林省
    安徽省 | 江西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广西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云南省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
    新疆
    公务员辅导
    事业单位试题 | 教师招聘辅导 | 招警试题辅导 | 公务员行测辅导
    公务员真题
    公务员面试
    公务员申论
    公务员政策
    选调生
    重庆选调生 | 四川选调生 | 山东选调生 | 安徽选调生 | 湖南选调生
    河南选调生 | 贵州选调生 | 湖北选调生 | 河北省选调生 | 青海选调生
    海南选调生 | 江苏选调生 | 天津选调生 | 广东选调生 | 广西选调生
    甘肃选调生 | 吉林选调生 | 陕西选调生 | 辽宁选调生 | 内蒙古选调生
    福建选调生 | 浙江选调生 | 新疆选调生
    人才校园招聘
    三支一扶
    大学生村官
    成绩查询
    社区工作者
    专业技术
    公派留学生
    外省公务员
    在线辅导